尹一鑫律师亲办案例
房屋产权纠纷
来源:尹一鑫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9-20
浏览量:772

案情简介:

     夫妻离婚协议将所住房屋(农村房屋)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而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系夫的父亲,在协议分割房屋时,夫的父亲并不知情。此后,妻要求依协议履行,夫的父亲方得知此事,主张房屋为自己所有,协议此项约定无效。

本案关键点:

     房屋究竟是夫的父亲所有,还是夫妻共同所有,这关系到协议约定是否有合法效力。

房屋权属证据:

      根据对农村房屋产权设计的规定,只有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书,房屋建成以后,并不颁发房屋产权证书。从建地使用权书上记载的内容看,建地使用申请人明确显示系夫的父亲。

本案分歧点:

      房屋建设资金的出资者是谁,共计房屋建设资金多少。双方各有说辞,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作支撑。

本案结论:

      根据《物权法》关于房屋产权的规定,农村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书上记载的使用权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。结合本案,夫的父亲为房屋所有权人,离婚协议处分了非夫妻共同财产,侵犯了他人权益,又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:非经他人授权,处分他人财产,属无效行为。因此,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为无效条款。

律师分析与建议:

     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,夫妻自以为房屋为共同财产,从而进行了分割,没想到房屋并非共同财产,导致协议约定无效。

       因此,建议大家在处分重大财产事宜时,先要确定财产权属,是否设有其它权利限制性内容,在确定这些方面不存在问题时,再做下一步处分行为,这样才能做到合法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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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尹一鑫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1*********7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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