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
夫妻离婚协议将所住房屋(农村房屋)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而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系夫的父亲,在协议分割房屋时,夫的父亲并不知情。此后,妻要求依协议履行,夫的父亲方得知此事,主张房屋为自己所有,协议此项约定无效。
本案关键点:
房屋究竟是夫的父亲所有,还是夫妻共同所有,这关系到协议约定是否有合法效力。
房屋权属证据:
根据对农村房屋产权设计的规定,只有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书,房屋建成以后,并不颁发房屋产权证书。从建地使用权书上记载的内容看,建地使用申请人明确显示系夫的父亲。
本案分歧点:
房屋建设资金的出资者是谁,共计房屋建设资金多少。双方各有说辞,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作支撑。
本案结论:
根据《物权法》关于房屋产权的规定,农村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书上记载的使用权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。结合本案,夫的父亲为房屋所有权人,离婚协议处分了非夫妻共同财产,侵犯了他人权益,又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:非经他人授权,处分他人财产,属无效行为。因此,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为无效条款。
律师分析与建议:
通过对本案的分析,夫妻自以为房屋为共同财产,从而进行了分割,没想到房屋并非共同财产,导致协议约定无效。
因此,建议大家在处分重大财产事宜时,先要确定财产权属,是否设有其它权利限制性内容,在确定这些方面不存在问题时,再做下一步处分行为,这样才能做到合法有效。